烟台大学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为我校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创作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高校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手册》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我校留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各类留学生。
第三条 留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违纪留学生的纪律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 留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 留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可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
留学生违纪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处分到期后经主管部门考察合格后予以解除;考察不合格的,处分期限延长6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处分到期后经主管部门考察合格后予以解除;考察不合格的,受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延长12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分。至毕业离校时,违纪处分执行时间未到期限的,经违纪学生本人申请,其学院考察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提请学校主管部门在其毕业离校前解除相关处分。
解除处分后,留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以下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所有评奖评优资格;
(二)学位的授予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查清问题的;
(三)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十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三)有意隐瞒自己的违纪行为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四)曾受到纪律处分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违纪群体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
(八)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九)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一条 因违纪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违纪者应当赔偿。因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组织名誉损害的,违纪者应当通过赔礼道歉、发表公开信等方式消除影响。因违纪行为造成的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的破坏,违纪者应当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三章 违纪处分的主管部门与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依据违纪行为的不同种类,受理违纪处分的学校主管部门分别如下:
(一)涉及本科、专科生学术不端和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学校主管部门为教务处;
(二)涉及研究生学术不端和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学校主管部门为研究生处;
(三)除上述以外的违纪行为的,学校主管部门为国际教育交流学院。
第十三条 对违纪者作出处分决定的程序如下:
(一)国际教育交流学院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弄清事实,应在15日内根据违纪者的陈述、问询记录、旁证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调查报告等提出处分建议,报送学校主管部门;情况复杂的,经学校批准,调查期可延长10天;
(二)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应在15日内连同学院提出的处分建议,以及有关的原始材料,一并报送分管校领导;
(三)给予违纪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分管校领导批准;给予违纪者记过以上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学校对违纪者的处分,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在对违纪者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违纪者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纪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违纪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违纪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六)处分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受处分者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如受处分者拒绝签字,则由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需通知亲属和使领馆的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告知。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情况的除外。
(七)处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书面材料(包括问询记录、旁证材料、学院处分建议、学校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等)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存档,保存至受处分者毕业后一年止。
(八)被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留学生,如系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应书面报告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并抄报留学生所属国驻华使领馆。
第十四条 对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的留学生有权按照《烟台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对留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处分,须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离华手续。对逾期不办理,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同时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注销其居留许可,强制离境。
第十六条 学校主管部门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相关处理。
第四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但免于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八条 危害中国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煽动国别仇恨、国别歧视;
2.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将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
2.违反消防安全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或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3.违反学校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或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第十九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一)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通过语言、短信、网络、行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或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用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其他情形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一)盗窃公私财物,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偷窃公章、档案、试卷等物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在建筑物、公用设施(教室桌椅等)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破坏环境卫生,且不听劝阻的;
2.未经批准,对校园公共建筑、集体宿舍或公共设施私自改造、装修的;
3.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造成一定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
(一)考试作弊的,分别处理如下:
1.以偷看、抄袭邻座学生试卷或有意移动答案让邻座学生扫视抄袭、口头交谈、交换纸条等方式作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2.闭卷考试时,携带书籍、资料、小抄等进入考场的,给予警告处分;构成抄袭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考试时,携带电子书等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或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并且开机的,给予警告处分;如该电子设备或通讯设备存储与考试有关的信息的,给予警告处分;构成抄袭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使用无线通讯设备(含手机、隐形耳机等),通过传递考试信息方式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以其他手段作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7.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人员管理、扰乱考场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二)无故旷课,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6学时的(或未经批准,连续离校天数达到4日的),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4学时的(或未经批准,连续离校天数达到6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2学时的(或未经批准,连续离校天数达到8日的),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学时以上的(或未经批准,连续离校天数达到两周以上的),给予退学处理。
连续天数的计算中不计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
(三)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或者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或者伪造实验数据、计算结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以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权威组织的认定作为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依据;
(四)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扰乱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分别处理如下:
1.喧哗或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等扰乱管理秩序,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酗酒、哄闹、燃放鞭炮、故意摔砸敲打或投掷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其中具有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散布谣言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
1.未经批准,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2.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私拉电线、存放或使用大功率电器、存放或使用酒精炉等明火,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私拉电线、存放或使用大功率电器、存放或使用酒精炉等明火导致火灾险情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在宿舍内存放管制刀具的,一经查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在宿舍楼内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吸烟导致火灾险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因疏于管理或操作不当,造成学校或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违反留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其他情形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三)扰乱学校管理秩序其他情形的,分别处理如下:
1.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制作、传播淫秽资料或非法资料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撕毁、破坏学校张贴、设置的公告、通告的,给予警告处分;
4.组织成立或加入非法团体,组织开展或参加各类非法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生活秩序或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妨碍学校有关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或故意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人际交往中行为不当,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查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学生的违纪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中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或本级别处分。
第二十七条 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学历生,勒令退学处分适用于进修生。
第二十八条 校际交换生受处分的要通报其所属学校。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