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 台 大 学 文 件 |
烟大校发〔2019〕51号 |
关于印发《烟台大学来华留学学历生招生和教学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烟台大学来华留学学历生招生和教学管理的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烟台大学
2019年6月26日
烟台大学来华留学学历生招生和
教学管理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来华留学学历生的招生和教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台大学全日制来华留学学历生(以下简称“留学生”)。
第二章 招生要求和录取程序
第三条 入学标准
1.学历要求:本科入学要求具有高中毕业学历;硕士研究生入学要求获得学士学位;博士研究生入学要求获得硕士学位。
2.语言能力要求:以中文为教学语言的专业录取的留学生,须提交有效的HSK考试成绩,本科专业须达到4级180分以上,研究生须达到5级180分以上;以英语为教学语言的专业录取的非英语国家留学生,雅思成绩须达到6.0以上或托福成绩须达80分以上。留学生汉语言本科专业录取的留学生无HSK考试成绩要求,但须经过国际教育交流学院组织的汉语入学考试和资格审查,并达到入学要求。
3.学术要求:申请本科专业学习的留学生,其高中阶段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应均在合格以上,与申请专业相关的基础课程考试成绩应在良好以上;申请研究生的留学生,须通过相关专业所在院系组织的学术审查和专业考试(或视频面试),其学术水平和能力达到各专业的入学要求。
第四条 录取程序
1.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对所有留学生申请材料的初审。初审材料包括护照、学业证书和成绩证明、语言能力证明、经济保证证明和体检证明等;申请研究生学历学习者还须提交2封具有高级职称教师的推荐信和个人研究计划。
2.国际教育交流学院通知留学生申请的相关专业所在院系组织学术审查和专业考试(或视频面试)。各学院应根据生源情况,结合专业教育要求,明确规定各招收专业和层次的入学标准和考试方式,做到公平公开,择优录取,以保障生源质量。
3.录取后,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统一上报学校教务处、研究生处备案。
4.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为已录取的留学生办理和寄送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并根据留学生所申请专业安排进入各学院的相关专业学习。
第三章 入学、注册与取得学籍
第五条 新生须凭录取通知书、护照和体检表,按规定时间到我校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报到注册,取得烟台大学学籍。报到时须缴纳学费,并购买来华留学生保险;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购买来华留学生保险的,不予注册。
第六条 除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外,开学后两周内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按照规定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为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在读留学生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购买来华留学生保险的,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而未如期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未注册者私自参加教学活动,学校不予承认。
第四章 学制、培养方案与选课
第十条 学制
留学生本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5年),弹性修业年限为3~6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4~7年);硕士、博士研究生修业年限按照《烟台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15年)执行。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缩短或延长标准修读年限毕业者需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
1.各学院应根据相应学历层次的专业教育教学标准和规范,结合留学生的培养目标和特点,制定明确、适用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汉语课程和中国概况为各专业留学生必修课程;留学生免修“公共基础教育课程”中的政治理论和军事理论课程(但政治理论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留学生的必修课),外语和体育课程为选修课程。
3.本科专业学分要求如下:
留学生本科学分要求 |
课程类别 |
学分 |
开课院系 |
汉语 |
10学分 |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 |
中国概况 |
2学分 |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 |
专业课和毕业论文(设计) |
113-118学分 |
各专业学院 |
注:①留学生在我校语言预科阶段所修“汉语”和“中国概况”课程可计入本科阶段学分。
②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和汉语言专业的培养方案另行制定。
③国际项目班的课程安排和学分要求另行制定。
4.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原则上与培养中国学生的相同,增加高级汉语和中国文化类课程为必修。外语课程为选修课。政治理论课程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二条 选课
1.本科留学生在所在学院教务老师指导下安排好个人学习进程,每学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依据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课表、选课手册进行选课。每学期所选课程原则上不少于12学分,不超过30学分。
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后与导师联系,在导师指导下,按所在学院的培养要求,制订个人课程学习计划,并根据培养计划和课程表,在规定的期限内,在所在学院办理选课手续。
2.未经正式选课,不能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选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课手续、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课程成绩记为0分。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留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论处。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性质由培养计划规定。考试课程的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及实践性环节课程的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按照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分以下)五级分制记分。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学分。本科生的必修课和限选课考核成绩以65分为合格;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硕士生以70分为合格,博士生以75分为合格,其他课程以60分为合格。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1.未办理选课手续者;
2.累计缺课(包括病、事假及旷课)达该课程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未按时完成四分之一以上作业或实验报告者;
4.实验课和实习等实践环节缺课达四分之一以上者;
第十六条 对留学生的课程考核应注重过程考核,同一门课程中外学生采用相同的考核方式,非汉语言专业的其他专业必修课程考试可采取单独命题的考核方式。选修课程的考核方式等同其他全日制中国学生。
第十七条 课程成绩的记载:
1.课程的正常考试成绩和重修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
2.本科课程的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一律按60分记载(五级制记分的按及格记载),60分以下的按实记载(五级制记分的按不及格记载);
3.缓考课程的成绩按实际记载;
4.学生考试违规、作弊的课程成绩计为“0”分,缺考的课程成绩记为“缺考”并按“0”分处理。
第十八条 严禁考试(考查)、测验作弊或违纪。对考试(考查)、测验作弊或违纪者,依据《烟台大学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科留学生每学期的课程考核成绩由留学生所在学院报国际教育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研究生每学期的课程考核成绩须同时报送研究生处和国际教育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重修、缓考、补考、免修与学分互认
第二十条 本科专业的必修和限选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后不及格者须重新选课修读。任选课程、课外必修项目、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设补考,不及格者须重新选课修读。研究生的专业课程考核不及格者,须重新选课修读。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考试违规或作弊的课程、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和缺考课程必须重新选课修读。
第二十二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可申请缓考,缓考手续必须在该课程考核前办理。留学生向所在学院业务办或研究生办提交缓考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国际教育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备案。未参加缓考或缓考不及格者须重修。任选和补考课程不办理缓考。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已获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经学校审核确认后予以认可。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特殊情况须经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及相关学院同意后方可。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确需转专业须有正当理由。由留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报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审核,经相关学院领导批准后,方能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因故要求转至外校学习者,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报学校批准后,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有以下情况,经学校批准,予以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需停课治疗、修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教学周三分之一以上者;
2.留学生回国服兵役;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本科留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限,研究生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限。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但学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休学年限本科生不得超过两学年,研究生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的留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完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者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由学校直接执行其休学程序。学校保留其学籍并上报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留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任何待遇,原享受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和补贴停发。留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由本人及其监护人负责,学校对留学生在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休学期满前两个月,需向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留学生视为自动退学。因病休学的留学生复学时须出具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复学的留学生按照其学业状况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休学学生一般不予提前复学。
第九章 升级、留级和退学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每学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三十三条 本科留学生经补考后连续两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达4门及以上,或历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8门及以上,应予以留级;在学期间留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四条 本科留学生因学习困难或因其它特殊情况,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向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提出留级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予以留级。
第三十五条 凡留级的本科留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已经修读并且已通过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其学费按照学校全日制留学生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退学处理:
1.不论何种原因,在学制允许范围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因个人学习能力不足,难以完成学业的;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4.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5.经医院诊断证明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6.隐瞒既往病史、不能坚持学习者;
7.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8.考试作弊达到两次以上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10.其他须按退学处理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对主动申请退学者,须经留学生本人签字;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到现场签字的,必须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系其本人申请退学。
第三十八条 对留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呈送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退学处理决定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送达留学生本人签收。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或本人拒绝签字的,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含两人)在场人员签字证明。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其居留许可。退学的留学生,必须在下达退学决定书之日起的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九条 留学生如对退学处理如有异议,可参照学校有关申诉处理规定办理。
第十章 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四十条 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以下条件即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1.留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
2.授课语言为汉语的留学生的中文能力毕业时须达到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210分以上。授课语言为英语的本科留学生的中文能力毕业时须达到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180分以上,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中文能力须达到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三级180分以上。
第四十一条 符合《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1]17号)规定,并达到烟台大学各专业学位培养要求的本科生、研究生可获得相应学位。
第四十二条 毕业审核时,本科留学生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持结业证书的本科留学生,可在学习年限内申请返校重修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完成相关教学环节,重修考试合格者按流程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之日算起。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或未进行毕业论文答辩者,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已毕业的留学生的学历证明和历年成绩单(中英文)均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审核、盖章,统一出具。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