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担当是领导干部必备的基本素质,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但是,面对新时代新征程的艰巨使命和繁重任务,有的党员干部攻坚克难精神不足,创先争优意识不强,履行职责不用心、不尽力,对待工作不担当、不负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仍较突出等。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涵养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本色以“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历史担当,勇挑重担、勇克难关、勇斗风险,努力作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无愧于历史的业绩。党员干部要把“实干”作为本职本分,事不避难、义不逃责,始终保持锐意进取、干事创业的精气神,以实干担当创造新业绩、展现新作为。
第一部分 正面清单
1.坚持原则,认真负责,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敢于发扬斗争精神。
2.能够积极面对压力,知难而进、迎难而上,直面问题和矛盾。
3.坚持求真务实,尊重客观规律。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工作方针,不提不切实际的口号,不定不切实际的目标。
4.敢于创新,锐意进取,能够解放思想、拓宽思路,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创造性地推动工作。
第二部分 负面清单
1.不担当、不作为、不负责,回避问题和矛盾,上推下卸责任;慵懒怠政,消极应付,失察失职。
2.办理服务事项严重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并造成不良影响。
3.只发号令不出实招,只造声势不做实事,热衷说大话、喊口号,重显绩轻潜绩。
4.不思进取,求稳怕乱,工作中习惯于用老经验老办法解决,对新情况新问题反应迟钝,没有下力气认真研究解决。
(来源:《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正负面清单》,中国方正出版社)
第三部分 典型案例
1.天津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原副院长胡东鸣、化学学院原副院长汪波工作失职,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问题。2016年10月中旬至12月底,在天津市教育系统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中,该校生命科学学院、化学学院被发现存在实验室安全管理不到位、实验室药品使用台账不完备等问题。胡东鸣、汪波作为分管副院长不能有效履行职责,造成安全隐患。胡东鸣、汪波分别受到免职处理,从副处级降为正科级。(来源:天津市纪委监委)
2.浙江理工大学“三位一体”招生考试过程中相关部门管理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失职失责。2018年4月,在浙江理工大学“三位一体”招生考试中发生美术类考试中个别考生携带手机入考场的违纪情况,考生将试题以文字或拍照图片的形式发送至考场外的某微信群,该微信群内的社会培训机构人员将网上百度的参考答题发送至该微信群。经调查,该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和考务相关管理人员在考务组织管理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少数监考老师在监考期间存在看手机等违纪行为。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之规定,2018年6月,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受到处理处分。(来源:浙江理工大学等网站)
3.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党委副书记兼副院长王爱敏失职失责导致该院学生违规获得国家助学金被问责。王爱敏在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未审核发现学生王某伪造的低保证,对有人反映该学生低保证可能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置若罔闻,不予追查,在明知弄虚作假的事实面前,阻挠其他学生举报,并在该校学工部调查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未如实说明情况,致使王某获得二等国家助学金2800元。王爱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天津通报5起不作为不担当典型问题》)
4.北京交通大学实验室爆炸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部门被追责问责。2018年12月26日,北京交通大学市政与环境工程实验室发生爆炸燃烧,事故造成3人死亡。违规开展试验、冒险作业,违规购买、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对实验室和科研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是导致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科研项目负责人李德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实验室管理人员张琼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党委书记曹国永给予诫勉谈话的组织处理;对党委副书记、校长宁滨给予警告处分;对党委常委、副校长关忠良给予记过处分;对国资处处长杨培飞、科技处处长荆涛、保卫处(部)长丁鹏玉给予记过处分;对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党委书记马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土木建筑工程学院院长张顶立给予记过处分;对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副院长陈立宏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免去其行政职务;对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实验中心主任周长东、实验中心副主任陈曦、市政与环境工程系主任姚宏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对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党委进行问责,责令整改,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来源:北京交通大学“12·26”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5.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杨桂林履行监管职责不力,其分管学院部门违纪问题频发。2014年3月至2017年6月,该学院南校区管理办公室将学生宿舍投币洗衣机费用私自留存,形成账外账5千余元。杨桂林对此知情,但未采取任何措施。上述问题存续期间,铁道学院先后3次开展小金库清理专项工作,南校区管理办公室均作出“零”承诺。杨桂林在分管该学院所属天津铁路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期间,该中心于2017年5月至8月多次违规公款购买烟酒用于公务接待,花费8千余元,中心主任受到党纪处分。杨桂林作为分管院领导,对分管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要求不严,失于监管,导致违纪问题发生,造成不良影响。2018年7月,杨桂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天津通报4起不作为不担当问题》)
第四部分 相关纪法规矩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2.《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2019年修订,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