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旅游以及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旅游活动安排,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表现之一。这些行为不仅挥霍浪费财政资金、侵蚀公共资源,还严重破坏党风政风,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助长奢靡享乐歪风,向来为党的纪律所不允许。近年来,在中央八项规定的铁规矩、硬杠杠之下,明目张胆的公款旅游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一些单位和党员干部手段翻新,搞起了隐形变异的“顺带游”“夹私游”“借壳游”甚至是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败坏党风政风、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广大党员干部要摒弃特权思想,自觉抵制公款旅游等违规行为,严守纪律规定,主动接受监督,绝不越“雷池”半步。
第一部分 正面清单
1.公务行程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从严从简控制人数、天数、路线和工作任务,并严格执行内部审批程序。
2.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
3.要严格管理,从严审批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或者因私停留、绕道行为,不得安排明显以旅游为目的的差旅活动。回家省亲办事或者因私停留、绕道期间的食宿费个人自理,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往返单位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据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或者因私停留、绕道的天数)和规定标准报销。
4.对因临时工作调整或特殊情况变更公务行程的,应当严格报批。
第二部分 负面清单
1.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2.擅自改变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等借机旅游。
3.借公务差旅之机到风景名胜区等公款旅游。
4.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5.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6.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来源:《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正负面清单》,中国方正出版社)
第三部分 典型案例
1.牡丹江师范学院历史与文化学院违规公款旅游问题。历史与文化学院以考察名义,与旅行社签订十日游合同,组织本院教师及家属到西安旅游,在岗教师所花费用以学科建设费等名义报销。对此,该院院长刁丽伟、党委书记陈忠平负直接责任。2016年3月,刁丽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忠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黑龙江省通报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2.东莞理工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公款旅游问题。2014年中秋后,东莞理工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党总支书记唐元松、院长李银满先后两次组织学院行政人员、教职工及部分家属赴清远旅游,两次旅游共支出31771元,事后分别以赴广州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和深圳大学进行学术交流的名义报销了上述费用。唐元松、李银满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旅游费用改由参与人员个人承担。(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广东省纪委通报7起“节日病”典型问题》)
3.安徽财经大学学工部部长、学生处处长顾思伟公款组织旅游问题。2014年7月,顾思伟组织学工队伍赴外地某干部培训学院培训,期间没有认真甄别培训计划中包含的自然景观项目,未能及时阻止、拒绝在旅游景点开展教学,导致变相公款旅游。2016年12月,顾思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4.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原党委书记王建华借培训之机组织、参加公款旅游问题。2013年7月13日至15日,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原党委书记王建华借学院暑期干部校外培训之机,组织院级领导、中层干部等101人在辉南县三角龙湾景区旅游并聚餐饮酒。经王建华同意,门票、会议、住宿等费用5.39万元在学院工会经费中核销,白酒、纪念品等费用0.88万元以虚开发票方式在学院财务处核销。2017年11月24日,王建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5.天津大学后勤保障部副部长李伟锋以考察交流为名公款旅游的问题。2014年11月,李伟锋带领修缮管理中心计划管理科副科长张慧、施工管理科副科长滕戬赴海南大学交流考察。考察结束后,李伟锋、张慧、滕戬3人一起赴三亚等地旅游,并以考察名义违规报销与考察无关的土特产及住宿等费用共计860元。李伟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张慧、滕戬受到批评教育处理,并退还违规报销的费用。(来源:天津市纪委监委网站发布《市教育系统通报十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6.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处长刘宪勤违规公款旅游问题。2023年7月,刘宪勤赴齐齐哈尔市、大兴安岭地区公务出差期间,违规驾驶公务用车绕行漠河市游览龙江第一湾、中国最北点等景区,返回大庆市途中绕行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游览,使用公款支付车辆油费等费用。2024年9月,刘宪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黑龙江通报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第四部分 相关纪法规矩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三)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批准,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加强计划管理和统筹把关,从严控制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加强对到基层调研、督查检查的统筹规范,防止重复扎堆增加基层负担。
第十七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出访国家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组织开展一般性出国考察、日常调研、交流学习等活动,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或者地区出访,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人事、外专等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三十三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会议活动现场布置应当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严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
第三十五条 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适合采取线上方式培训的应当通过线上方式开展。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2023年11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5.《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 教师〔2018〕16号)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6.《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2013年12月31日)
第四条 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7.《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2016年12月27日)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厅字〔2014〕50号,2014年9月19日)
一、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禁止召开会议的区域范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地域范围为准。
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与地方政府主要行政区域高度重合的,当地党政机关应当在机关内部会议场所或定点饭店召开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到京外召开会议的,必须严格执行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
会议主办单位要合理安排会议日程,严格遵守报到、离会时限,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三、党政机关召开涉及旅游、宗教、林业、地震、气象、生态环保、国土资源以及景区规划等工作的专业性会议,确需到禁止名单中的风景名胜区召开的,应当完善管理制度,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四、严禁各级党政机关以召开会议等名义组织公款旅游。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严禁向下级单位以及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接待服务场所、旅游中介公司等单位转嫁上述费用。严禁违反规定要求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有关企业等单位免除上述费用。
9.《山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鲁会办〔2022〕38号,2022年9月27日)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基层工会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发生的支出以及向会员发放的特殊困难补助,也属于职工活动支出。包括:
......
(五)会员活动支出。基层工会用于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确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开支门票、交通费等,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其中正餐每人每餐标准不得超过40元。基层工会按照规定组织的职工春秋游,确需购买外部服务的,可根据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采购程序,选择旅行社承接,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严禁将购买旅行社服务异化为公款旅游。
10.《关于制止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公款旅游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2005年6月16日)
二、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当地条件,就地组织开展学习参观活动。确需去外地的,要就近选择适当的地点。
三、组织开展学习参观活动,要严格执行计划安排,不得擅自改变线路、延长日程、增加地点。禁止借机组织到其他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