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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案例警示录(专题二:违规吃喝)


发布日期:2025-04-28  来源:


公款吃喝、违规提供或接受宴请等行为,严重破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损害党的形象,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必须持续发力纠治违规吃喝顽疾。

第一部分 正面清单

1.党员干部在参加各类聚餐前,对谁出钱、与谁吃、在哪吃、吃什么、怎么吃等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违规情形,应尽辨别责任和义务。

2.同城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宜安排公务接待标准的工作餐,确需安排的要严格审批、严格把关。

3.公务接待的用餐标准是上限标准,并非所有接待的统一执行标准。

第二部分 负面清单

1.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

2.私人聚会吃饭用公款报销;

3.单位之间或内部搞公款宴请等;

4.采用拆分发票、虚造人数报销超标准、超范围公款吃喝费用;

5.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公款宴请,或让其用公款报销吃喝费用;

6.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或到高档小区、写字楼等隐蔽场所“一桌餐”公款吃喝;

7.违规在内部食堂、培训中心、驻外办事机构等内部接待场所公款吃喝;

8.虚列开支公款购买香烟和酒水;

9.违规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10.将私人宴请用公款报销或以办公用品、会议费等虚假名义公款报销餐费;

11.将违规吃喝费用混入食堂正常开支。

(来源:《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正负面清单》,中国方正出版社)

第三部分 典型案例

1.河南警察学院党委原书记王伟平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问题。2013年至2022年,王伟平多次在企业内部餐厅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王伟平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39月,王伟平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河南通报6起违规吃喝典型案例》)

2.兰州交通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李宗义长期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长期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等问题。2013年至2024年,李宗义在担任甘肃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兰州交通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期间及退休后,长期收受多名下属、私营企业主所送礼品、礼金及购物卡;多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高档宴请,饮用高档白酒、食用高档菜肴;与家人在节假日共同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旅游活动,相关费用由私营企业主支付;长期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李宗义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甘肃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3.天津农学院总务处原副处长李亮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收受礼品等问题。2021年至2024年,李亮多次接受该学院食堂项目服务供应商负责人左某某安排的宴请,相关费用均由左某某支付;多次收受该学院多名项目服务供应商负责人送予的手机、高档白酒、茶叶等礼品和消费卡。李亮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天津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4.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党委原副书记曹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问题。2019年至2023年,曹瑞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相关费用均由私营企业主支付。2021年至2023年,曹瑞多次收受私营企业主所送高档酒水等礼品。曹瑞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广东通报9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5.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团委干部刘晓弄虚作假、虚构用餐名目,以虚增用餐人数方式违规公款吃喝问题。202011月至20214月,刘晓多次吃喝,虚构“志愿服务”“篮球赛”等名目公款报销餐费。20193月至20214月,刘晓多次违规报销团委活动用餐费用,多次以虚增用餐人数方式超标准报销误餐费用。上述违规公款报销餐费累计人民币2.1万余元。刘晓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北京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6.上海大学后勤保障部餐饮与商业管理中心原主管郁军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2020年至2023年,郁军多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并收受礼品礼金。郁军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留党察看、政务撤职处分。(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上海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第四部分 相关纪法规矩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12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6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10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1311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4.《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128日)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 20131220)

第十三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6.《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20131231)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7.《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 教师〔201816号)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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